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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10 09:00:57浏览人数:
                                                                   福建商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福建商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录取的新生,持《福建商学院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生专业所在系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无故逾期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自接到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通知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实行学期注册。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按规定应复学的学生、赴校外交流学习结束后应返校的学生、保留入学资格返校就学的学生、新招收入学的学生、转学进入我校学习的学生等,应按学期注册。
  学生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缴清该年应缴费用,凭校财务处出具的缴费收据在该学年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到本人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完成注册过程后,学生取得当前的学生学籍,具备选学课程、奖学金评定及成绩查询等在校学习权限。
  学生应当按学校要求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由学生向所在系申请,并报教务处批准。
  逾期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开学后第三周前由所在系提交自动退学的建议报告,教务处审核报告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学校发文对未获得学籍的学生作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高中起点本科学制为4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3-6年,参加创业实践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可延长至9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予以退学。
  高中起点本科学生提前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提前毕业申请应在第五学期开学第一周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四章考勤
  第八条学校实行考勤制度:
  (一)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注册。学校自开学第1天起对学生进行考勤;
  (二)学生考勤范围包括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实验、实习、生产劳动、军训以及学校、系统一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
  (三)凡因故不能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所需证明材料(如病假单、病历、电报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或超过假期未续假者,均作旷课处理;
  (四)学生病、事假超过全学期总上课时数三分之一者,原则上应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九条学校实行请假制度:
  (一)请假1次课(含2节或3节)以上、1天以内,由年级辅导员批准;
  (二)请假1天以上、1周以内,经年级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系领导批准;
  (三)请假1周(含)以上、2周以内,经所在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
  (四)请假2周(含)以上,须经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
  (五)考试期间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并办好放弃课程考试手续,否则按擅自缺考处理;
  (六)外出教学活动期间(如实习等)请假,须经领队教师或指导教师批准,并报系备案;
  (七)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阶段请假,须经指导教师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年级辅导员及系领导批准;
  (八)凡离开福州的请假(包括双休日及其它节假日期间),须经系领导批准;
  (九)学生请假获准后,须到系办公室备案;
  (十)各系负责掌握未请假或未获准请假学生的出勤情况,并及时处理。
  
第五章成绩考核
  第十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即获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凡一门课程分两个学期或两个以上学期讲授,则每个学期均应进行考核,记载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籍登记卡,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考核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若有学期中结束的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随即进行考核。课程结束时由学校安排的考试为首次考试,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未经批准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考试成绩记“零”分,计入不及格门次。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原则上,每学期安排2-3门考试课。考试课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课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百分制和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
百分制换算成五级制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0-59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五级制换算成百分制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95    85    75    65    55
 
公共选修课成绩评定采用两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
  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课堂讨论、期中测验、项目报告、课堂考勤等)及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原则上,平时成绩占30%-60%,期末成绩占40%-70%。
  学年(毕业)论文、课程(毕业)设计、专业(毕业)实习、模拟实验等教学环节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
  学生生产(毕业)实习(社会调查)的成绩根据学生在生产(毕业)实习(社会调查)中的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和本人撰写的生产(毕业)实习(社会调查)的报告质量,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
  毕业论文(设计)应有指导教师、毕业论文(设计)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小组评语,其成绩根据三方各自给出的成绩综合计算。
  第十三条凡学校专业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教学过程结束后,学校均安排一次课程期末考试,考试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前安排一次课程补考。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期末考试和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程)一律重新学习(以下简称重学),重学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前参加重学补考。
  重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系批准并落实班级和重学指导教师,报教务处备案。如同一门课程重学人数较多时,则由教务处组织重学班进行重学。如学生无法跟班重学,且该门课程又未达到组织重学班的人数时,由教务处组织教师进行辅导。
  补考和重学课程考试成绩以实际考试成绩记入学籍档案相应补考成绩栏和重学成绩栏。
  第十四条允许学生因病申请缓考。凡因病申请缓考的学生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医院证明,经系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方能生效。经批准因病缺课超过一门课程教学时数1/5,但未达1/3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课程可参加期末考试,也可作缓考处理。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除特别批准的课程外,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及考试,学生跟随申请缓考学期相邻的下一学期开学前的补考安排进行考试,缓考成绩作为期末考试成绩,与原有的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实验成绩等学习过程考核成绩一并按照比例计入总评成绩。
  第十五条经批准因病、因事缺课超过1/3,学生应对该课程进行重新学习,不得参加期末考试、缓考、补考。
  第十六条凡考试作弊、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不得补考,直接参加重学。
  第十七条学生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期末考试的,按旷考论,不得参加补考,须重学。
  第十八条应参加补考的学生未按时参加补考的,按自动放弃补考论。放弃补考者,须重学。
  第十九条重新学习若出现原课程与跟班重修的课程考核方式不一致,以跟班重修课程的考核方式为准。
  重新学习仍不及格的课程,毕业前有一次挂科重考的机会。
  第二十条学生未经批准,一门课程旷课(迟到或早退3次,折算为1节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1/3及其以上者(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或全学期缺交作业达1/3及其以上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不予安排补考,直接参加重学。
  每学期课程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将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及原因(附相关材料)报学生所在系,学生所在系核实后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正常补考不及格的、考试违规违纪的、旷考的等不能直接参加挂科重考,都要重学。重学的、挂科重考的应按学校规定缴费。
  第二十二条免修规定
  (一)免修申请对象:转学、转专业及复学的在校生。
  (二)免修条件:
    1.对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具有转入前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证明,已修过同一课程且成绩合格者;
    2.转专业的学生,转专业前已修过且成绩合格者;
  3.学生复学时已修过同一课程且成绩合格者;
  4.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体育课可转修“非竞技类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但须注明“非竞技类体育课”字样;
  5.对于参军入伍学生的免修规定,参照上级部门的相关文件执行。
  (三) 政治理论课、体育、军事理论、德育、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均不得免修。
  (四)凡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在开课前两周,向所在系提交《福建商学院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所在系审查同意后,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汇总,于开课前一周报教务处审核。经教务处批准免修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以书面形式下发至学生所在系及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免修材料归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三条二、三年级学习困难的学生,可以在学期初两周内提出留级申请,经家长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予以留级。但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关于退学处理条件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平均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 缩写GPA)是对学生各门课程所获学分的加权平均值,学校采用(GPA)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的参考标准。
  单门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成绩绩点
  课程总学分绩点=∑单门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总学分=∑单门课程学分
  平均绩点(GPA)=课程总学分绩点/课程总学分
  (一)考试课课程成绩、成绩等级、绩点三者的关系如下:
考试成绩    成绩等级    绩点
95-100    A+    4.5-5.0
    90-94    A    4.0-4.4
    85-89    A-    3.5-3.9
    80-84    B    3.0-3.4
    75-79    B-    2.5-2.9
    70-74    C    2.0-2.4
    65-69    C-    1.5-1.9
    60-64    D    1.0-1.4
    59以下    E    0   
 
(二)考查课课程成绩、绩点二者之间的关系为:
  考查成绩    绩点
    4.5
        3.5
        2.5
    及格    1.5
    不及格    0   
  
(三) 两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的课程成绩,不纳入课程学分绩点计算。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完成一年级课程学习,已通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一学年全部课程考核,平均学分绩点在2.5分及以上,且未受过任何违纪处分,可以申请在校内转专业。具体见《福建商学院转专业实施办法》。各专业的转专业具体条件由各系在此基础上自行制定并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和各系对转专业的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各专业转入、转出人数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一)国防生、定向生、委培生;
    (二)正在休学期间的;
    (三)应作退学处理的;
    (四)已修学课程有不及格的;
    (五)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被批准转专业且已办理相关转出手续,不得申请转回。
  第二十九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的已修课程成绩认定,按有关细则办理。
  第三十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入其他学校。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具体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我校范围内转系(专业),需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由所在系主任提出处理意见,拟转入系对申请转入本系的学生的专业素质进行考核,然后根据考核结果签署意见,由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
   (二)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转学手续,一般每年办理两次,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提出。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后须修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毕业。
  第三十四条转专业、转学学生,须按编入专业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由于合理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或6周)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请长假,缺课的时间超过该学期总课时1/3以上者;
  (三)学生在校期间,因从事科技创新开发、创办企业或其他创业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的,可根据创业需要与学校协商确定休学年限,办理相关休学手续;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除创业外,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学生修业期间最多申请两次。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指定医院签署意见),经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凡未经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取消学籍。
  学生于期末考试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该学期已修并参加考核的课程成绩有效,尚未考核的课程需在复学后重修。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自费出国留学,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在休学期内为其保留学籍。自费出国留学者休学期限为一年。
  第三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自愿服义务兵役学生的休学时间,按其实际义务兵役期限确定)。
  第三十九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学生应在接到休学通知后一周内离校,往返路费自理;
  (四)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五)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第四十条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的身体恢复健康证明,经系主任审核同意,送教务处会签,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被批准复学的学生,其所在系要给学生寄发复学通知并在教务处备案,学生未接到复学通知之前,不得来校复学。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停招或停办,则复学的学生编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并须按编入专业、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开除学籍、退学、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警告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2学分者,予以学业警告;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4学分者,予以退学警告,以上均不含公共选修课及经重学合格的课程。警告由学生所在系于期初向学生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二)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36学分者(不论是否受到过学业警告或退学警告);
  (三)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四)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七)本人申请退学。
  第四十三条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的系主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对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退学决定书,可参照学校相关规定送达。退学决定同时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章毕(结、肄)业
  第四十四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德、智、体、美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通过相应标准的毕业资格审核者,予以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毕业学期尚有不及格课程,未能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在毕业学期初可统一安排最后一次重学。
  最后一次重学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以及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在答辩前经查有抄袭、剽窃现象,取消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资格,并按照学校有关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处理。在答辩合格后经查有抄袭、剽窃现象,核实后已颁发的毕业文凭予以注销。
  本科结业生结业后,在年限(含在校)不超过6年的时间内(创业的不超过9年),不及格课程每学年可申请返校考试(重作)一次,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申请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逾期不申请者或在规定时间内返校考试(重作)不合格者,学校不再安排考试(重作)。
  返校考试(重作)作弊者,即取消其返校考试(重作)资格。
  第四十六条正常毕业(不含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本科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按照《福建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按照福建省教育厅要求进行。
  第四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有关学生学籍处理问题,均按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有关条文办理。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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