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38号)文件要求,我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以下简称“就业补助金”),用于补助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公考、考级、考证、考研、面试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对象:我校达到毕业条件的普通全日制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供养人员)和残疾本专科学生,每人只能申领一次,不重复享受。
第三条发放原则:坚持自愿申请、公平公正公开、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发放标准:按2000元/人标准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从2018年起,每学年组织1次就业补助金的申领和发放工作,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5月份。
第六条申领发放程序:
1.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自愿申请,填写《福建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提供一项即可):本人家庭《扶贫手册》复印件或所在县(市、区)扶贫办出具的本人家庭是建档立卡经济困难家庭证明原件一份(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提供);经年审的本人家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如毕业生本人不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内,需附所在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一份(低保家庭毕业生提供);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或所在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原件一份(残疾毕业生提供)。
2.二级学院审核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提交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然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复核。
3.学生工作处对本学年全校申请就业补助金的毕业生材料进行复核并在全校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本学年全校申请就业补助金情况上报学校审批。正式名单公布后,各二级学院配合学生工作处完成就业补助金发放表,经审批后报送财务处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为当年就业补助金申领对象: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生活有铺张浪费现象或高消费行为者。
第八条申请就业补助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毕业生必须如实反映本人及家庭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凡属弄虚作假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就业补助金者,学校将追缴已发放的就业补助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各二级学院在受理、审核就业补助金申请过程中,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在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的同时,注意引导学生树立自立自强观念,配合学校一起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心理辅导、岗位推荐等服务。
第十条工作人员在办理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因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