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定工作,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闽教学〔2019〕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20%左右。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财政承担76%,学校承担24%。学校承担的部分由学校按规定从学费收入或事业收入中提取。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若符合条件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每年按10个月计算,资助标准分两档:对在校生5%左右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补助4500元,对在校生15%左右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补助2800元(金额如有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评定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无不良消费行为。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定
第六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二级学院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