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福建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高职)生(简称“学生”,下同)。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新生复查期的新生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纪 情节轻微,尚未达到处分条件的,可以责令其作出检讨、赔礼道歉等,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处分期内参加各种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其享受各类奖学金资格;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的期限为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查看的处分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至毕业离校之日,处分期限未满,本人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校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研究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受记过处分未满6个月和留校察看处分除外),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内。
在处分期限内,根据学生的不同表现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一)学生有突出表现或者先进事迹的,由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单位讨论后提出建议,学生管理部门提交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研究决定,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二)学生没有新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学生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二级学院核实材料,解除处分;记过处分由二级学院核实材料,经学工部门复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分管校领导签批,解除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学生除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之外还应上交一份思想汇报,材料由二级学院核实,经学工部门复核签署意见后提交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研究决定,解除处分。
(三)学生有违纪行为,按规定可以给予任何一种纪律处分的,给予加重处分;
(四)学生虽有违纪行为,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经学生所在单位讨论后提出建议,学生管理部门提交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研究决定,视情节可延长处分期限半年或者一年,但处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
第九条 因违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违纪者应当赔偿。因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组织名誉损害的,违纪者应当赔礼道歉。因违纪行为造成的校园环境卫生的破坏,违纪者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如果的确有困难,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
第十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当首先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堪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十二条 依据违纪行为的不同种类和违纪学生的身份,负责证据收集工作的部门分别如下:
(一)只涉及违反学校校园管理秩序的,由保卫处和学生所在单位负责;
(二)只涉及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由后勤管理处和学生所在单位负责;
(三)只涉及违反学习纪律行为的,由教务处和学生所在单位负责;
(四)其他无法明确取证单位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告知违纪学生享有陈诉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在做出违纪处分或其它不利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单位应当告知学生对其认定的违纪事实、处分理由、依据和拟给予的纪律处分种类,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程序如下: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在违纪事实清楚、证据明确无异议的前提下,由学校授权学生所在单位处理(需经学生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情节比较复杂或证据不明确的,应事先征求学生工作处意见后,由学生所在单位处理,应及时将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存档,并做好相关原始旁证、事实核对表及审批原件等处分材料的存档保管工作;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等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详见《福建商学院学生事务申诉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八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将学生违纪的原始证据移交学生管理部门,各相关部门妥善保管证据的复制件。
第二十条 违纪处分过程结束后,学生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将处分决定书等有关材料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将其存入受处分学生的个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二条 有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详见《福建商学院考场规则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详见《福建商学院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详见《福建商学院关于对学生计算机网络安全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打架斗殴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者参与策划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殴打他人未致伤或者致轻微伤的;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殴打他人致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或者凶器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五)殴打他人致重伤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未经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一律视为旷课。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擅自离校1日按6学时计)或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或教学、生产及毕业生实习擅离岗位(1日按6学时计),累计达到下列学时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达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谩骂、侮辱、诽谤、诬陷他人或者侵犯他人隐私的,给予警告处分;对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用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直接恐吓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或者组织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侵占、故意损害公私财物或虚拟财物,敲诈、勒索他人,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毁或转移的,视标的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大声喧哗或者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扰乱教育教学或校园生活秩序的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酗酒、哄闹、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教育教学或校园生活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财产、人身损伤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教学教育或校园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有乱涂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环境卫生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或者公共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照价赔偿。
第三十条 违反学校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者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骗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转借学生证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分别处理如下:
(一)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明知赌博而提供赌具或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有聚众赌博、屡次赌博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政府禁令,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恶意违约,不履行承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组织或参与非法经营活动或者传销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校内持有、观看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的,给予警告处分;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八)在校内代理、推荐(包括线上线下的广宣、赞助)针对学生的各种借贷,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未经家长书面许可,通过消费贷、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过度消费,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的、从事不健康或不合法的勤工助学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有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19年9月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