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福建商学院学生社团(本条例所称学校社团指校级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福建商学院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业余群众性学生组织。共青团福建商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受学校党委委托,在学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的配合下、支持下,承担对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社团各项活动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福建商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成员是具有正式学籍的福建商学院在校学生。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一)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大学生对理论学习的兴趣爱好为目标,向大学生宣传科学的理论知识,加深他们对科学理论的认识和理解,让大学生学会用科学的理论去指导实践;
(二)学术科技型学生社团,应以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养和提高他们的创新能力为重点,努力传播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努力形成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良好校园氛围;
(三)兴趣爱好型学生社团,应以增强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帮助大学生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不断拓展大学生视野,丰富大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引导他们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四)社会公益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奉献精神为任务,使大学生在参与社会服务中增强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精神,促进大学生良好品格修养的形成。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包括上级部门拨款、成员缴纳的会费以及接受奖励或赠与等。
第七条学生社团分为校级学生社团和系级学生社团。校级学生社团由校团委或授权校社团联合会负责登记、监督考核等具体管理工作。系级学生社团由所属系团总支负责日常管理。系级学生会社团不面向全校学生招收成员和开展活动。系级学生社团的管理办法由各系团总支参照本条例制定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八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日常工作向校团委负责,校团委要加强对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校学生会与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加强工作交流、密切配合、互相促进,不断加强和完善学校团学组织的工作体系。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学生社团的成立由校团委审批。学生社团须经校团委审批成立后开展活动,凡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
第十条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结构;
(三)有业务指导单位或社团指导老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其中,业务指导单位一般是学校内机构(如系、学校职能部门);指导教师是校内外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四)业务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及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等。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二)成立宗旨;
(三)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三条校团委自收到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自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30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筹备期结束,校团委应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社团成立的决定。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筹备期限已满,参加社团的人数未超过三十人的;
(六)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校社团联合会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条社团执行机构是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的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理事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社团联合会审批。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级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已在其他社团担任负责工作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四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权按照社团的章程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同等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或质询。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所属社团的定期登记。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有权对社团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对社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
第五章学生社团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为了筹措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每学期初向成员收取会费。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元/人。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成员收取其他费用,如确实需要,则须向校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的财务应由该社团负责人之外的专人管理,使用经费时,须经使用人、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账,账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校社团联合会将定期进行账目检查。对于学生社团账目混乱不清者,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对主要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社团整顿期间须停止一切其它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校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以及资助者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上级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校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学生社团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校社团联合会负责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六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如社团负责人、社团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内向校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校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原因需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校社团联合会负责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书。检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自检查结束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校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批准后一周内以公布形式宣布。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学生社团的登记、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二)对学生社团拟聘请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业务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学生社团开展的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进行审批;
(四)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并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五)学生社团的财务检查。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必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一)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
(二)有外国籍人员或校外团体人员参加的活动;
(三)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
(四)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五)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场所开展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向校社团联合会提出活动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组织全校性的活动必须体现社团宗旨,经校社团联合会审批后在课余时间开展。
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经审批后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用于对外联络的社团图章必须为椭圆型。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成员证由校团委统一印刷。成员证仅作证实成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它效力。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出版内部刊物须事先经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同意后,由校团委批准并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业务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负责刊物出版审查及专业指导。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凡申请网站域名的,须经校团委同意后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第四十八条违反上述规定的社团,将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暂停该社团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四十九条校社团联合会每学年将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评选出年度优秀学生社团及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若干予以表彰。优秀学生社团的评比条件如下:
(一)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二)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
(三)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
(四)积极开展活动,内容丰富,有影响,有实效;
(五)业务指导老师积极参与社团活动,与业务指导单位联系密切;
(六)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五十条为发挥骨干社团作用,创建精品社团,校团委将对评比产生的优秀社团在工作中予以重点指导和经费支持。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社团,校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对主要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性质、章程不符;
(二)财务管理混乱;
(三)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四)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五)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学生社团由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处理: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进行整顿后仍不合要求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三十人的;
(六)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共青团福建商学院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