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商学院学生计算机网络安全违纪处理规定
根据《福建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福建商学院校园无线网管理办法》、《福建商学院校园网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我校学生计算机网络安全违纪处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制作、复制、传播以下危害社会安定稳定信息者: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二)煽动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
(三)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条在计算机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或损害学校的形象和利益,视其情节轻重和影响、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含本级处分,下同)处分。
第三条查阅、存储含有淫秽、邪教等内容的网站、网页、电子出版物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条制作、传播含有淫秽、邪教等内容的网站、网页、电子出版物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赌博,宣扬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侵犯知识产权,利用网络窃取他人科研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网络或使用计算机网络资源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使用软件或硬件手段窃取他人口令,盗用他人帐号入侵系统,冒用他人名义行事,侵犯他人隐私或破坏网络系统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攻击、入侵系统手法者,以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非法攻击他人或单位计算机网络系统,致使他人网络系统或联网计算机系统发生阻塞、溢出、瘫痪、资源异常消耗等给予记过处分;未经允许,对网络功能、信息内容或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恶意增加、删除或修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制造和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发布、传播依附有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程序的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蓄意破坏联网计算机的软硬件设备,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上网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被司法和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收容)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有上述行为及其他危害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行为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信息网络中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